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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變更管理規程(試行)

        2022.03.22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變更管理規程(試行)
        (2018年9月10日第11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變更管理工作,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需要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的項目變更。

        本規程所稱項目變更是指與項目相關的人員、單位、資助期限、撥款計劃、資金預算等的變更,以及項目終止和撤銷。

        第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遵循合法、合規、公正、及時的原則實施項目變更管理。

        第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開展研究工作,依托單位應當依據項目計劃書跟蹤和監督項目實施。確實需要變更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項目變更申請,按程序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依托單位應當通知項目負責人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變更的決定,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應當保證變更項目的順利實施。

        第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項目變更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項目變更申請;

        (二)依申請批準項目變更或者直接決定項目變更;

        (三)通知依托單位項目變更的決定;

        (四)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項目變更內容和適用情形

        第六條 本規程所稱項目變更包含以下內容的變更:

        (一)項目負責人;

        (二)參與者;

        (三)依托單位;

        (四)合作研究單位;

        (五)延期;

        (六)終止;

        (七)撤銷;

        (八)撥款計劃;

        (九)資金預算總額;

        (十)其他。

        以上所有變更都應當符合《條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各類項目管理辦法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等的要求。各類項目變更要求詳見附表1。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變更包含項目負責人更換和項目負責人信息更正。

        依托單位不得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依托單位可以申請項目負責人更換: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更換后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為項目的參與者,具有該類型項目要求的申請資格且符合限項申請與承擔規定。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項目負責人信息更正:

        (一)項目負責人更名的;

        (二)因申請階段填寫錯誤或者不規范造成的個人相關信息需進行勘誤的。

        第八條 參與者變更包含參與者退出、新增和參與者信息更正。

        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定,參與者退出或者新增僅適用于研究工作需要的情形。參與者中的學生更換無需提交參與者退出或者新增的變更申請。參與者順序不可變更。

        參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項目負責人提出參與者信息更正的申請:

        (一)需要更名的;

        (二)調入另一工作單位的;

        (三)因申請階段填寫錯誤或者不規范造成的個人相關信息需要進行勘誤的。

        第九條 依托單位變更僅適用于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工作,項目需要在調入后的依托單位實施的情形。

        第十條 合作研究單位變更一般適用以下情形:

        (一)因依托單位變更引起的合作研究單位變更;

        (二)因參與者退出或者新增引起的合作研究單位變更;

        (三)因參與者工作單位變更引起的合作研究單位變更。

        第十一條 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一般應當為整年且不得超過2年。項目負責人應當于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相關項目管理辦法中對項目延期的要求不盡相同,詳見附表1。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依托單位可以申請終止項目,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決定終止項目: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以及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規定應當予以終止的;

        (四)項目負責人工作單位調動,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就變更依托單位協商不一致的;

        (五)其他應當予以終止的情形。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或者參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直接作出撤銷項目的決定,項目負責人或者依托單位也可以主動申請撤銷項目:

        (一)在申請階段偽造或者變造申請材料的;

        (二)受到自然科學基金委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規定應當予以撤銷的;

        (四)其他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第十四條 撥款計劃變更包含暫緩撥付資金和解除暫緩撥付資金。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暫緩撥付資金:

        (一)項目負責人調動工作單位,但手續尚未完成的;

        (二)項目負責人、參與者不按照資助項目計劃書開展研究的;

        (三)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的;

        (四)項目負責人不按規定提交年度進展報告、中期檢查報告等項目材料的;

        (五)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六)項目負責人、參與者侵占、挪用資助項目資金的。

        有上述第(二)至(六)項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學基金委還應當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解除暫緩撥付資金:

        (一)項目負責人調動工作單位手續已完成,已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申請的;

        (二)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受到自然科學基金委警告、暫緩撥付資金并責令限期改正的處理后,已按期改正的。

        第十五條 資金預算總額變更是指符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情形,需要自然科學基金委審批的項目預算變更,適用于以下情形: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對預算總額進行調整的;

        (二)重大項目課題之間資金需要調整的。

        第十六條 本規程所述其他變更是指除第七至十五條之外,僅能由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的其他項目變更情形。

        第三章  項目變更發起和審查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依托單位或者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項目管理部門)可以發起項目變更。

        自然科學基金委科學部和履行項目管理職責的職能局(室)為項目管理部門。不同項目類型對應的項目管理部門詳見附表2。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可以提出本規程第六條第(一)至(七)項的項目變更申請,并提交依托單位審核。

        依托單位應當審核項目負責人提出的項目變更書面申請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及時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審查。

        第十九條 依托單位在項目負責人無法提出或者不愿主動提出但確有充分理由需要提出變更時,可以提出本規程第六條第(一)項中項目負責人更換以及第(三)、(六)、(七)項的項目變更申請,并及時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審查。

        第二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直接決定本規程第六條第(六)至(十)的項目變更,由項目管理部門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網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中及時錄入并提交至自然科學基金委計劃局(以下簡稱計劃局)復核。

        對于組織間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的變更,自然科學基金委國際合作局(以下簡稱國際合作局)履行相關復核職責。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助期限開始前,僅能做暫緩撥付資金和撤銷項目的變更。項目準予結題后,僅能做撤銷項目的變更。

        第二十二條 項目變更的發起者應當在信息系統中填寫相應的信息,向下一審核環節提交項目變更材料,包含電子和紙質的項目變更申請與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與審批表》)以及必要的附件材料。

        《申請與審批表》應當使用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的標準格式文本,并且滿足以下要求:

        (一)電子文件應當和紙質文件一致;

        (二)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提交的紙質《申請與審批表》由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依托單位公章,變更依托單位的還應當加蓋變更后的依托單位公章;

        (三)由于客觀原因導致項目負責人無法簽字或者項目負責人不愿主動簽字的,依托單位應當備注說明。

        根據變更內容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的紙質附件材料,詳見附表3。

        第二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項目變更材料之日起90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 項目變更的審查程序包括審核和復核。

        僅涉及本規程第六條第(一)、(二)、(四)、(五)項的項目變更,項目管理部門審核后生效。

        涉及本規程第六條第(三)、(六)至(十)項的項目變更,經項目管理部門審核,計劃局復核后生效。

        組織間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變更還應當經國際合作局復核。

        第二十五條 項目管理部門、國際合作局和計劃局應當審查項目變更材料的完整性、準確性、有效性、合規性以及手續完備性。項目變更材料的合規性審查要點詳見附表4。

        項目管理部門發現項目變更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依托單位修改或者補齊。

        第二十六條 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指定項目主管處的項目主任和負責人、綜合處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等專人負責本部門項目變更的錄入、審核與復核,其管理權限設置應當與項目審批權限設置一致。

        前款中的綜合處包括科學部的綜合與戰略規劃處、職能局(室)的綜合處、局秘以及外事計劃處等部門。

        第二十七條 計劃局應當指定業務處經辦人和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等專人負責本規程第六條第(三)、(六)至(十)項所涉及項目變更的復核,其管理權限設置應當與項目審批權限設置一致。

        國際合作局應當要求地區處和部門負責人按上述有關規定對科學部提交的組織間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變更材料進行復核,提交計劃局。

        第二十八條 對于本規程第六條第(一)、(二)、(四)、(五)項的項目變更申請,項目管理部門每個月集中審查,部門負責人于月底前完成復核與批準;組織間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的上述項目變更申請應當提交國際合作局,國際合作局部門負責人復核后生效。

        對于本規程第六條第(三)、(六)至(十)項的項目變更,項目管理部門的部門負責人復核后,應當于單月10日前將本部門項目變更材料提交計劃局。組織間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的上述項目變更,項目管理部門的部門負責人復核后,應當于單月5日前將本部門項目變更材料提交國際合作局;國際合作局部門負責人復核后,于單月10日前提交計劃局。

        對于項目管理部門或者國際合作局提交的項目變更材料,計劃局應當于單月30日前完成復核。

        第二十九條 項目管理部門、國際合作局和計劃局應當要求審核人員和復核人員依次確認電子文件,并在《申請與審批表》紙質文件上簽字或加蓋人名章。

        第三十條 項目管理部門、國際合作局和計劃局在審查過程中發現不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應當中止審查程序,責成相關人員及時修正后重新提交。

        第三十一條 根據項目類型、變更內容和變更發起主體的不同,項目變更流程分為10種,詳見流程圖1-10。

        第四章 通知及資金退回

        第三十二條 對本規程第六條第(三)、(六)至(十)項的項目變更申請決定予以變更的,由計劃局負責制作項目變更批準文件,并發至相關項目管理部門和自然科學基金委財務局(以下簡稱財務局)。

        第三十三條 計劃局應當要求業務處經辦人對已經完成審查程序并決定予以變更的項目,按項目類型匯總形成項目變更匯總表和項目變更清單,連同項目變更批準公文生成項目變更批準文件,經業務處負責人審核后提交綜合處復核;綜合處負責人復核后,提交部門負責人簽發。

        第三十四條 項目管理部門依據變更決定將結果書面通知依托單位,不予變更的應當告知原因,必要時給出下一步處理意見;涉及終止、撤銷的,書面通知中應當包含退回金額和時限要求。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可上網查詢項目變更申請的審查進度。

        第三十五條 依托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退回終止項目的結余資金或者撤銷項目的全部已撥付資金。對于2014年及以前批準的項目,終止后退回全部結余資金,撤銷后退回全部已撥付資金;對于2015年及以后批準的項目,終止后僅退回結余的直接費用,撤銷后退回已撥付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財務局應當在信息系統中記錄收到的依托單位退回資金。

        依托單位未按要求退回資金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從下一年度該單位間接費用撥款中扣繳應當退回的金額。終止或者撤銷項目的退回資金情況將納入依托單位信用記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將《申請與審批表》以及附件材料存入項目檔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程自2019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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