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院級文件】【辦法】宿州航空職業學院學生考試違規處理暫行辦法

        院級文件 2021-10-0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考試是檢測教師教學效果、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手段。為保證考試的科學性、公正性,嚴肅考試紀律,端正考風,營造良好的學習風氣,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考試違紀違規

        第二條 考試違規是指違背國家及學院有關考試規則和紀律的行為。

        第三條 在學校及上級組織的各項考試中,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聽從考務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做考試違紀處理。

        第四條 下列任一行為,屬考試違紀行為: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信號結束后繼續答題;

        4.把有關考試的內容寫在身上、課桌上或考試時視力可及的其他地方;

        5.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

        6.在考場或明確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7.未經監考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傳、接物品或擅自離開考場;

        8.未經同意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帶出考場;

        9.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學號,或標記信息;

        10.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五條 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做考試舞弊處理。

        第六條 下列任一行為 屬考試舞弊行為: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2.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及資料;

        3.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4.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有關考試材料;

        5.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不符的姓名、學號等信息;

        6.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

        7.交卷后,在考場周圍向考場內未交卷學生提供答題信息;

        8.以上未涉及到的、經監考人員判定及教務處認定的其它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務部門、考務工作人員或閱卷教師,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認定相關的考生考試作弊: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等,獲取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學生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的;

        3.評卷過程中被發現答案雷同的;

        4.考場紀律混亂、考場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5.考務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6.其他被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學生應自覺維護考試場所的秩序,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務工作人員或其他學生;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學生有第三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處分。

        第十條 學生有第四條、第六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所考科目按零分處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不準參加所考科目的補考,必須按學院《關于課程考核工作的若干規定》的要求參加該門課程的重修重考;學生累計二次舞弊,給予停學一年、留級至下一年級學習的處分;學生累計三次舞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學生有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該科目的考試,該科成績記零分,并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作弊,作弊行為嚴重的;

        2.請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及組織作弊者;

        第十三條 對學生做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由院務會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學生以作弊行為獲得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部門宣布證書作廢,責令收回證書或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取消錄取資格及學籍。

        第十五條 凡違規學生,須在考試結束后立即寫出書面檢討(含違規情節及本人認識)交教務處。監考教師在考試結束后,立即將考試違規報告單隨同試卷及相關材料交教務處。教務處在當天發布考場違規情況通報,一周內進行紀律處分并行文公布。

        第十六條 凡畢業班學生,最后一學期考試違規者,只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給予記過以下(含記過)處分,按結業處理。一年后,可由所在單位或社區出具思想和日常表現證明,并提出書面參加考試申請??荚嚭细窈?,可申請補發畢業證。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條例由教務處負責解釋。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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